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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011年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
来源:2exam.com 2011-6-16 10:35:23 【字体:小 大】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已经下发《关于做好2011年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为做好2011年我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教师职务聘用制改革为契机,以建设高素质中小学教师队伍为目标,严格把握推荐评审质量关,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导向作用,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十二五”期间我省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评审工作应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的原则。

  二、政策导向

  (一)坚持以德为先。师德是教师素质的核心。要把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首要条件。在教师职称评审中,实行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制”。通过评审,促使广大教师自觉践行新时期师德规范,严谨笃学,淡泊名利,自尊自律,不做有悖于教师职业道德的事,努力展示新时期教师的良好形象,切实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突出教学中心地位。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要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注重日常教育教学方法和艺术,引导中小学教师努力追求“轻负高质”;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和实绩,注重工作能力和教书育人实绩,切实改变过分强调科研的倾向。

  (三)继续向偏远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倾斜。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是我省推进教育均衡化的难点和重点,各地在确定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制定评审条件等政策时,要继续为长期在偏远农村和欠发达地区任教教师的晋升积极创造条件。农村学校中、高级教师的通过率原则上不低于城镇教师。对出色完成支教和教师交流工作、长期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晋升。

  (四)继续实行城镇义务教育教师支教制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7〕60号)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对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城镇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职称)时,应有在农村、欠发达地区和薄弱学校全职支教1年的经历。民办学校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不作要求。城镇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在评聘中级职务(职称)时,也应具有在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及以上的经历,支教方式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对承担2门及以上学科教学任务的小学教师,允许按小学全科学科申报。为鼓励小学教师一专多能,使小学全科教师具有担任国家规定的小学多门课程教学的基本能力,适应小学尤其是农村小学小班制、包班制等需要,对任现职以来,承担课程计划所规定的小学2门及以上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在申报晋升职务(职称)材料时,允许按小学全科学科申报;其承担的各学科教学工作量可以累加计算,其所教学科获得的教科研业绩,可视同一学科的业绩。

  小学全科教师面试按小学全科学科进行,对小学全科学科申报人采取相同的形式进行面试,原则上由同一专家组完成。

  三、评审委员会设置及评审要求

  (一)我厅负责组建“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和“省中学高级教师(小中高)资格评审委员会”。

  “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和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资格;“省中学高级教师(小中高)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小学、幼儿园教师的中学高级教师资格。

  (二)各市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组建“中学高级教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中学教师的高级资格评审。评审工作准备就绪后,须连同《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一并报我厅审查同意后,方可召开评审会议。评审对象的推荐范围、条件及推荐要求仍按浙教人〔2008〕115号文件执行。

  (三)根据浙教办人〔2009〕74号文件,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纳入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评审;从事校外教育研究、师资培训、活动组织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纳入中小学校教育管理职务系列评审。这类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可结合其工作特点进行,其组织的各类青少年校外活动可折算教学工作量;教学水平面试一般宜采用随堂听课的方式进行;担任社团负责人和专职辅导员年限可视作班主任工作年限;由主管部门确认的宫际援助和流动少年宫活动可视作支教经历。

  (四)进一步规范申报和评审行为,强化公示。申报者要如实提供申报材料,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负责审核本地区、本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各学校应在醒目位置将申报者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进行公示。根据原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351号)的规定,对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受理其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由原公布评审结果的部门或单位取消其评审结果。

  (五)因国家对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的政策未出台,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的意见,我省今年暂不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四、推荐评审程序

  (一)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先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必须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并在单位醒目位置公示7天。

  (二)经单位核实的材料,由当地人事部门审核后,报送到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逐级进行推荐评审。推荐到我厅的小中高评审对象,须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统一进行教学水平面试考核,具体面试考核要求仍按浙教人〔2008〕115号文件执行。面试考核结果作为高评委评价依据之一。

  (三)高评委召开评审会,对各地推荐的申报对象进行评审,在充分评议基础上,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通过的人员经网上公示后,报省人力社保厅批准公布。

  五、时间安排及报送材料

  (一)评审时间安排

  “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和“省中学高级教师(小中高)资格评审会”将于11月召开。为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地认真做好评审推荐工作,并于10月10日前将推荐材料报送我厅人事处。

  (二)报送材料和要求

  报送材料要求真实规范、手续齐全,并符合规定的送审程序。需要报送的材料有:

  1. 各市教育局、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委托书;

  2.《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及电子稿(一式1份);

  3. 推荐对象的个人材料,具体包括:

  (1)个人材料包括“材料一”和“材料二”(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均只需提供一套材料,但须分开整理。

  (2)“材料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材料二”原则上要求提供原件。

  (3)“材料一”的《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请提供word格式电子稿,文件名统一为**(单位全称)**(姓名)。

  (三)今年我厅对上报材料的表样作了改动,有关表格请到省教育厅门户网站(http://www.zjedu.gov.cn)“教师队伍”栏目中下载。

  其它未尽事宜,请及时与我厅人事处联系,联系人:张应敏,电话:0571—88008939,电子邮箱:zguangtou@sohu.com

  附件:2011年度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相关表格(请登录浙江省教育厅网站下载)

  二○一一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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